說明: 一、依據該部101年1月10日臺社(一)字第1010006097號函辦理。 二、該部將依前開辦法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,由評審小組視參選狀況決定獎項額度,本案申請資格、期程、程序及資料說明如下: (一)申請資格: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,依法設立、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、學校或團體,訂有員工帶薪學習相關規定、每年給予員工公假帶薪學習、每年編列員工帶薪學習經費額度、其他與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者。 (二)申請期程:即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。 (三)申請程序:申請單位於期程內向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;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101年8月31日前,將符合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該部審查。 (四)申請資料: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(如附件)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一式四份)及推動帶薪學習制度特色及成果(500字以內之文字敘述)。 三、100年度機關或雇主推動員工帶薪學習制度獎勵申請案因辦法修正,爰併同101年度申請案辦理審查,有意願申請100年度者亦請依前開說明二依限備齊相關資料,該部將提送評審小組審查,並視參選狀況決定獎項額度。 四、本案聯絡人:陳玉君(電...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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